(申请者签署,原件1份,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综合窗口或市场监管所领取)。
2.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1份)。
(1)变更经营场所(含以贮存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
(2)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管辖地许可机关和仓库所在地许可机关备案并承诺符合食品贮存条件。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综合窗口领取)。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